伍林堂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高工作人员维护网络安全的警惕性和自觉性。
第二条 加强网站信息发布和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内容出现。
第三条 拟发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交由信息审核人员审核,审核同意的,呈报本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发布。
第四条 信息审核人员在信息发布的审核过程中,如发现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予发布: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 一旦发现从事下列危害网站信息网络安全活动的,及时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一)未经允许进入网站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网站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网站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 修改或者增加;
(五)其他危害网站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六条 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转载信息必须在转载页面上标明来源。
第八条 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单位发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内容,实施有效监控,做好安全监督工作。
2023年11月19日



